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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导游年审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3月3日   来源:浙江省旅游局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切实做好导游年审工作;同时,为不断扩大浙江导游在全国旅游界的影响,促进全国导游人员通过中国导游网网站相互学习和交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及组织报送导游网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导游年审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予以过机清卡。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要待其通过培训、整改及导游证年审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暂缓期间不得从事导游工作,不能办理导游证的调动、变更及补证手续,不得通过导游IC卡过机刷卡。不予通过年审的和未参加导游年审的,不得从事导游工作,不能上岗带团,各旅行社均不得予以录用。
    2.对不予通过年审和拒不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由负责年审的省、市旅游局定期在行业内进行公告,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机构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聘用或注册登记手续。如旅行社继续使用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员,一经查实,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3.不予通过年审的和一年未参加年审者,如需继续从事导游工作,需参加下一年度的导游年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清卡;两年未参加年审者,如需继续从事导游工作,需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加考《政策与法规》和《现场考试》两科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连续三年未进行或未通过导游IC卡年审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导游证予以注销。如需继续从事导游工作,必须重新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新导游证。
    二、组织报送导游网信息工作
    1、2009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开通的中国导游网栏目主要有热点新闻、导游天地、互动交流、公共服务、加油站和红黑榜等六大板块,征集信息资料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1)有关导游及旅游业界发生的重要文字与图片新闻;
    (2)有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评选、表彰模范导游和优秀导游事迹及经验的介绍或视频资料等;
    (3)导游的经验体会以及导游业务知识、技能等文稿;
    (4)导游词自荐或推荐、鉴赏;
    (5)导游拍摄的旅游风光、人文地理图片展示等资料;
    (6)就热点话题发起讨论、提出建议的材料;
    (7)有关导游维权的相关案例或案例分析材料;
    (8)有关导游相关业务、基础信息、研究文章等稿件;
    (9)有关导游的来函来信。
    2、征稿对象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行业专家、学者、导游或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以及关注导游的社会各界人士,原则要求提供原创首发稿件,如果转摘自其他媒体,请注明转载来源和作者。
    3、报送信息资料的方式有:
    (1)电子邮件:dyc@cnta.gov.cn;
    (2)传真:010-65201355;
    (3)邮寄: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导游处,邮政编码:100740。联系电话:010-65201319。
    4、请各级旅游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中国导游网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认真组织、审核和上传稿件,努力拓宽信息渠道,积极反映导游人员的心声和建议,充分展示导游队伍形象,通过中国导游网平台全面提高我省导游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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